《普陀区加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若干意见》

  • 新闻中心 2021-07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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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普陀区加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若干意见》印发,首次通过CMMI/CCRC/ITSS认证可获补贴


普陀区加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若干意见

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“一号工程”2.0版,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,推进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物联网、工业互联网、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,实现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

(一)加强重点招引。积极引进全球500强、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、中国电子信息百强、中国互联网百强等重点企业到我区注册成立数字经济企业,根据整体投入强度、技术先进程度、经济效益大小等综合评价,按不高于企业区级地方贡献予以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
(二)加快平台集聚。对新建的数字经济产业基地,以及入驻普陀海洋生态创新谷、城西智创城等未来产业先导区的数字经济制造业项目,其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。对带动性强、集聚度高的数字经济产业平台,根据入驻企业的区级地方贡献大小,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%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(三)支持核心产业发展。数字经济核心企业首次上规或纳统的,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。重点扶持海洋电子信息制造业、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、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,对营收规模上台阶、可持续发展性好的数字经济企业,根据区级地方贡献大小,最高奖励50万元。

(四)培育数字经济服务企业。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,新购置设备(不包括空调等办公设备,下同)和软件投入(包括信息系统、管理软件等费用,下同)达到200万元(含)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,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10%补助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企业开展智能制造、工业互联网、两化融合、企业上云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,对年度服务本地工业企业新增8家(含)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新增300万元(含)以上的,经核实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。

(五)创建标杆示范企业。鼓励企业提升资质能力,首次通过ITSS(信息技术服务标准)或CCRC(信息安全服务资质)三级、二级、一级认证,分别奖励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;首次通过CMMI(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)三级、四级和五级认证,分别奖励10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。企业入选电子信息百强、互联网百强、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企业,省级或国家级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、30万元。

二、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

(六)支持新智造企业发展。实施传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,对投入强度大、提升效益明显的智能工厂(数字化车间),经验收合格,按软件投入给予30%补助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对列入省级、国家级“未来工厂”或“产业(行业)大脑”试点示范企业,分别奖励20万元、30万元。

(七)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。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域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,当年设备和软件投入100 万元以上且服务本地企业20家以上的,给予设备和软件投入30%补助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鼓励工业企业接入区域级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应用平台,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按服务费30%补助、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(八)推进深度上云应用。支持制造业“主动上云、深度用云”,列入年度区级(含)以上“上云企业”名单的,经核实按上云费用给予20%补助、最高不超过3万元;获评省级“上云标杆”企业的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
(九)鼓励发展模式创新。加快实施国家智慧海洋工程,打造船联网、立体观测网等信息化协同体系,对服务覆盖面广、多跨协同性强的重点项目,经验收合格,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%补助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支持建设5G全连接工厂,拓展AGV机器、VR/AR等应用场景,对获评市级、省级、国家级数字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,分别奖励10万元、20万元、30 万元。

(十)提升数字经济促进活动保障。支持数字经济规划编制、宣传推介、人才引培等产业促进活动,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平台建设、技术咨询、业务培训、论坛会议等费用支出;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团队、企业信息主管和高技能数字工匠,激励表彰一批先进代表。

三、附则

(十一)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和纳税在普陀区范围内,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核心企业、工业企业及相关业务关联企业。数字经济核心企业是指符合《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》的企业。凡年内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低于奖励(补助)额的,按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奖励(补助)额(提供产业服务为主的平台或机构不受此条件限制)。

(十二)区财政积极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,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保障。同一企业符合相关政策两项(含)以上的,仅可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补助,不重复享受。同一项目符合不同级次补助条件的,按从高原则,资金统筹;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次认定(命名)并奖励的,按从高、补差原则,不重复奖励。

(十三)当年度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、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,不得享受以上政策优惠。

(十四)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,实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。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,符合本意见规定的,参照本意见执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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